为严把案件质量关,洋浦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等行为的监督。近日,该院在审查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吴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涉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区长地村公路边的小卖店,趁店主打扫卫生时,盗窃小卖店的两条香烟(总价值215元);其盗窃数额未达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1500元);并且被害人郑某经营的小卖店属“前店后房”型经营与居住混同场所,犯罪嫌疑人进入小卖店时,该店仍处于营业状态,该店与居住场所之间设有隔离设施,店主郑某在陈述中也证实小卖店并不住人;吴某盗窃过程中并未进入店主居住的场所,因此,检方表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该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并主动撤案。此案是今年以来洋浦检察院办理的首起立案监督案件,实现了立案监督案件“零突破”,树立了检察公信力,合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撰稿人:戴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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