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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宣传周(六) | 如何保护举报人权利(上)

    发布时间:2016-06-17 08:45:49 浏览次数:901

      6月20日至6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将统一开展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今年的主题是“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

      如何保护举报人权利(上)

      Q: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

      A: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 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 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的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 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 要求保护权。在刑事诉讼法和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 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 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Q:现有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A:《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适用于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Q: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A: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

       网编:天涯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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