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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回重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合适吗? 检察院依法既时纠正

    发布时间:2016-06-03 15:45:09 浏览次数:1792

      近日,保亭县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不服,遂向保亭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认真审查,保亭县检察院依法向保亭县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效果良好。

      据了解,在卓某权诉林某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保亭县法院重审。该院在对案件重审的过程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案件双方当事人卓某权、林某耀发出《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4月6日,保亭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进行审理。案件当事人林某耀认为法院存在违法行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回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保亭县检察院审查该案件后发现,保亭县法院在重审案件中的确适用了简易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从速向该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1、重新对卓某权诉林某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做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消除案件当事人对庭审工作的不满情绪。

      保亭县法院收到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后,立即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通知当事人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间和举证期限。同时,保亭县法院向保亭县检察院告知重新开庭审理的有关事项,表示接受检察人员的监督。

      (林玥 李栋栋)

       网编:谭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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