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水县检察院加强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办理了一起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督促法院追回罚金2000元。
据了解,罪犯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被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并未缴纳罚金,陵水县人民法院也未对其罚金刑立案执行。陵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了解到该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启动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于5月11日向陵水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执行罪犯张某某的罚金刑。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陵水县法院立案受理了该起执行案件,启动了执行程序。日前,罪犯张某某已向法院缴纳了2000元罚金。(朱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