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法院判决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一分院驻琼山监狱检察人员在同服刑人员陈某某谈话时发现其刑期计算存在错误。该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刑事执行检察处安排专人调查此事。经询问办理此案相关人员,调阅相关案卷档案,并及时与广西玉林市第二看守所联系,最终查证核实: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在广西兴业县太平山镇被抓,同日被移送玉林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同年10月24日,陈某某被移押到海南省保亭县公安局,次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5月4日,保亭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但判决中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陈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第二看守所被羁押的11天折抵相应刑期。
在查明事实后,该院依法向保亭县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经法院审查后采纳了意见,并及时作出补充裁定,将陈某某的刑期更改为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撰稿: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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