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检察院部署的“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工作,依法保护三亚森林资源,2月19日,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规定,因犯罪行为破坏森林资源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生态修复责任作为考量是否悔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标准,作为酌情从重、从轻的依据。
《指导意见》根据《森林法》及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责令生态修复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承担生态修复,或承担生态修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机关未责令责任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责任。
《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将“补植复绿”和补偿生态损失作为考量悔罪和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既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又尽最大可能恢复生态,彰显了法律修复破损社会关系的功能。 (撰稿:张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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