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993
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实施后,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游客享受到政策福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嗅到“商机”,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额度,组织团伙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产生“套代购”这一新型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3年度第37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销售免税货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案例。此案提醒人们,切记莫因一己私欲触犯法律红线,否则终将后悔莫及。
第37案
发现免税商机
2020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发现代购海南的离岛免税品销售可以牟利,便开始着手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品进行销售。
2022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理认为,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走私免税商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愿意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另汤某某正处于哺乳期,新生婴儿才4个多月,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逃税金额及犯罪嫌疑人量刑情节、社会效果、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组织他人从事代购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90年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城镇。
“2020年年底,我在微信群看到同行雇佣他人利用他人的额度购买免税品,于是我也开始这样做。”汤某某供述道。
汤某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招募人头,一是通过导游同行介绍;二是通过朋友介绍,看朋友圈里有来旅游的朋友或者亲戚;三是从同行微信群里找“人头头目”售卖人头的免税指标。
这些“人头”都是坐船离岛,汤某某用他们的额度在免税店网上商城下单,再跟他们一起出岛提货,汤某某便直接在离岛后寄给下家,“人头”往返船票都是汤某某出,汤某某再按人民币350-400元的标准付给“人头”好处费。
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汤某某利用这些“人头”的离岛信息,在 CDF 离岛免税网上商城下单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这些离岛免税品的货款是通过汤某某本人微信账户或者支付宝账户进行支付。
汤某某在“人头”提货之后再把货物收回,然后销售给代购的同行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或者自己通过朋友圈销售牟利。
2020年12月份至2021 年5月期间,汤某某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套购了离岛免税品815件,价值共计人民币610518.84元,经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61913.93 元。
另查明,汤某某还帮忙提供“人头”给殷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品,经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437.41 元。
2021年5月31日,汤某某联系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的犯罪事实。
此外,汤某某的女儿于2022年1月3日出生,审查起诉期间仍处于哺乳期。
检察官:远离“套代购”行为,珍惜美好生活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 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组织利用他人离岛信息套购免税品牟利是违法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是售卖也属于违法行为,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免税产品更是难逃法网;切勿相信网上代购免税产品的信息以及寻找代购人员套用个人信息的招聘广告,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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