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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诉源治理”双管齐下,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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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起非法捕捞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中,始终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司法理念,坚持“惩治犯罪+诉源治理”双管齐下,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依法能动履职,通过高质效办好每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个案推动诉源治理,促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一是依法对两起非法捕捞案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符某、邓某先后于2023年7月13日、26日,在明知禁渔期、禁渔区内不得捕捞的情形下,仍然使用禁用的电拖网在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附近的禁渔区捕捞水产品,被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办案人员当场抓获。经查,符某、邓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分别为10.37斤、16.6斤。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专家评估,符某、邓某非法捕捞的行为对生态资源环境的损害价值分别为7669元、2092元。2023年11月1日,两人均购买了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两案由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侦查终结,先后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8月30日、8月31日,以邓某、符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对邓某、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依法履职,客观认定海洋生态补偿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这两起案件具有共同点:一是犯罪行为方式相同,犯罪嫌疑人均系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二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小,且均已被变卖,变卖款已上缴国库。三是符某、邓某均系渔民,祖父辈长年以打渔为生,对非法捕捞的违法性均存在一定认识,但对危害性认识不足,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结合两人犯罪行为、结果、悔罪态度等情节,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如果两人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可以对其不起诉。为高质效办理该案,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客观认定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海洋生态补偿责任,检察人员走访了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澄迈县林诗港地区,了解本案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并委托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专家出具《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经专家评估认定,适用电拖网渔具在禁渔区线内进行捕捞作业,会破坏当地海洋环境和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损害幼鱼资源和当地的海洋生态系统,不利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两人应承担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并结合相关规定,认定符某、邓某分别应承担的海洋生态补偿金为7669元、2092元。检察人员耐心向符某、邓某讲解了专家评估意见后,两人均表示愿意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具有强烈的生态修复意愿。2023年11月1日,两人在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陪同下,购买了鱼苗,并在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家单位的见证下,在澄迈县林诗港附近海域进行了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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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不起诉宣告和训诫2023年11月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符某、邓某实施了非法捕捞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两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均主动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符某、邓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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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彰显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宣布不起诉决定、训诫。检察人员在对符某、邓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全面解释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规定,详细说明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并强调宣传了国家关于“10年禁捕”的最新政策,对其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训诫。两人均表示非常懊悔和自责,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给当地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保证日后严格遵守渔业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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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推动诉源治理为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捕捞案件发生,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过深入调研,结合案件反映出渔民对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牵头组织第一、二、六部干警,联合海口海警局澄迈工作站、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地居委会在渔民较多的林诗港地区,组织了主题为“依法捕捞、渔业永续”的普法宣传。第一检察部检察人员现场以案释法,结合宣传海报细致耐心讲解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案例,全方位介绍了非法捕捞涉及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规定、禁渔工具等知识,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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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严格落实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促进双向衔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第一检察部门依照行刑双向衔接制度机关规定,及时将线索移交第五检察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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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能动履职,坚持“惩治犯罪+诉源治理”双管齐下,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融入到每一起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联系协作,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诉源治理,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为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检察责任担当。

  网编:王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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