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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官以案说法20|窃取商业机密非法获利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750

对于企业而言,固定的配方、特殊的技术、上下游资源和渠道、客户的信息等等,这些看似无形的“财产”,无疑都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泄密”,可能使企业面临危及存亡的巨大风险。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3年度第20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警醒人们,窃取公司商业机密非法获利,最终将走上一条犯罪道路。

 

20案

不能说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入职海南甲公司,在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职务,通过职务便利获得“鱼胶原蛋白肽”产品的货源,并注册新公司,向任职公司客户销售产品,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1028872.87元。

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李逵遇李鬼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入职海南甲公司,在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职务,全权负责公司国外市场营销业务。

张某某入职公司后,具体的工作为拓展公司业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和国外客户建立联系、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按照订单供货等。

“韩国那边我们的独家代理商通过微信给我个人发了一份假冒产品警报,告诉我有一个名称为Coco的人在韩国欺骗客户说是销售我们公司的鱼胶原蛋白肽产品。”证人张某某说到,当他到海南贸促会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某,便知道是张某某的丈夫。

2020年5月,张某某以丈夫杨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海南乙公司,之后张某某利用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客户信息,多次以较低的价格购进“鱼胶原蛋白肽”产品,然后欺骗甲公司客户称,乙公司是中间商。

 

陷法网获刑

“张某某从2020年5、6月份主动联系我,要他们公司的水解胶原蛋白产品,我按照公司程序,出售给了乙公司。”王某某供述道,王某某系海南某化工员工。

经查明,在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张某某分别通过青岛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向甲公司的国外客户出口销售“鱼胶原蛋白肽”约54406kg,进货总价为5105258.00元。销售总额为5611189.00元,获取差额利润505931.00元,申请出口退税594563.00元,非法获利总计1028872.87元。

2021年10月2日,张某某的丈夫与被害企业签订《和解协议》,其丈夫代为补偿部分损失8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最终,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办案过程中,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知识产权综合办案组充分研究讨论,立足犯罪事实、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围绕案件难点开展分析论证和取证引导。承办检察官主动走访被害单位,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相关诉求,并对被害单位进行答疑解惑,最终此案告破。

 

检察官:保持竞争优势,守住“饭碗”!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被告人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非法获利人民币1028872.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强于防护、精于解决,企业才能切实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保持竞争优势,守住“饭碗”!

  网编:王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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