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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丨再努力一次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雅 刘立新 王贝贝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2019

  王安石在他的名篇《游褒禅山记》里有这样一句话:“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虽然早就知道这是“金句”,但总感觉理解得不够深刻。而自从办理了这起案件,我对这句话的含义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和认识。

  2021年11月15日23时许,在河南省襄城县一家饭店门口,因一语不合,酒后的刘某与一同吃饭的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将其打伤。两个多小时后,刘某又在一酒店门口与酒后的郭某、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互殴,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郭某、张某三人均构成轻微伤,刘某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初查后一直未予立案,因刘某母亲多次信访,公安机关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7月5日,刘某被刑事拘留。7月12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审查完卷宗,我的疑问随之而来: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伤是如何造成的?李某、郭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距离案发已近8个月,公安机关为何迟迟未予立案处理?双方是否和解?

  围绕以上疑问,我和检察官助理展开了细致审查。首先重点审查双方在具体事件中的行为、过错程度。通过审查在卷言词证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原因是被害人一方先动手,继而诱发事件发生、加剧,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其行为亦应属于寻衅滋事。

  其次,我们又重点审查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致伤原因。通过分析言词证据、仔细审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仅能证实刘某的左手骨折是在案发时间段内造成的,但无确切证据证实是由对方殴打所致。

  此外,我们还审查了事发后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通过与侦查人员、公安法制部门沟通,了解到因双方均有伤,查证刘某的伤情是如何造成的难度很大,加之受涉案人员外出打工等情况影响,公安机关经初查后才迟迟未予立案。该案中,被害人一方未受到任何处理,双方之间的调解工作也未进行。

  为全面客观反映案件全貌,我决定审查与补查同步进行:一是调取案发后公安机关处理情况、犯罪嫌疑人配合情况及其家人态度等,以证实刘某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认罪态度,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证实其悔改表现;三是调取犯罪嫌疑人到案的详细经过、平日表现,证实其是否存在逃跑可能、是否存在再犯的可能;四是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了解其想法,结合双方的态度,预估刑事和解可能性;五是综合预判如采取非羁押措施,是否存在有碍诉讼情况及信访隐患。

  由于审查逮捕的期限仅为7天,要在7天内促成双方和解,最重要的是加强沟通。因此,接卷当天阅卷后,我就拟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第二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积极悔罪,表示愿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提供了其母亲的联系方式,委托其母亲代为协商和解事宜。讯问结束后,我第一时间与刘某母亲取得联系,针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伤情系对方所致的情况,向刘某母亲阐明利害关系,并转达了刘某的意思。至此,刘某的母亲表示不再信访,同意和解。接下来,我们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联系,建议对该案被害人作依法处理。

  2022年7月19日是该案批捕的最后期限。临近下班时,公安机关送来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书及对被害人张某的行政拘留决定书,而被害人郭某因外出务工,未能取得联系。

  此时此刻,我的心中异常纠结:如果就此作出批捕决定,省事倒是省事,但这极有可能毁了一个甚至几个家庭;但如果不批捕,当时双方尚未达成刑事和解,又极易引发信访。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平时表现以及刘某妻子已怀孕近三个月,我决定再努力一把。

  于是,我拨通了被害人郭某的电话,询问其态度。郭某表示,他已与被害人张某联系,愿意和解,但此后张某却没了音讯。得知其这一态度后,我又联系了刘某的母亲,得知张某起初表示愿意和解且不需赔偿,但因公安机关要对其行政处罚十日,遂又表示不同意和解。

  考虑到刘某母亲曾多次信访,我从三个方面与其确认:一是刘某左手骨折无法查证系对方所致,是否会因此再次信访;二是是否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三是是否能保证刘某随传随到。在得到肯定回答的情况下,我又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案部门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刘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但这并不是终点。在公安机关执行不批捕决定后,我当即通知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到检察机关,对应注意事项、应尽义务、积极争取谅解等内容,进行了重点提醒、要求,对刘某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

  2022年12月1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我再次联系了被害人,听取他们的意见。李某、郭某二人均表示已谅解刘某,张某则表示自己已被拘留,不愿意和解。为此,我多次与张某进行电话沟通,帮其解开心结,最终张某同意只要对方赔偿医药费即可以和解。得到张某这一态度,我随即电话联系刘某母亲,没想到她表示“可以和解,但不会赔偿”。

  “就差这么一点儿了,难道就此放弃吗?”最终,我选择遵从自己内心的选择:“再努力一次!”想到这里,我再次拿起电话联系了刘某母亲,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她总算放下执念。至此,双方达成和解。我院遂依法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他涉案人员从轻处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口述人系河南省襄城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网编:美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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