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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驻看守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室设备购置需求

        发布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9761

本院根据财务规范化及检察业务工作需要,拟开展如下采购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需求:

采购事项:本院及驻看守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室设备购置

1、本次购置设备主要是为了满足本院及驻看守所提审室开展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室同步录音录像及相关工作的需要。需求详见附件。

2、预算金额:8.43万元。

实施过程中,因方案编制未考虑到的因素、变更或调整非主要设备等引起变动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费用不超过合同金额5%。

3、具体要实现如下主要功能:

(1) 高清同步录音录像功能:视频的分辨率不低于720P。

(2) 声音:设备支持降噪拾音,音频采样率不低于16kHz,码率不低于128dbps。音频与视频保持同步一致,失步时间应小于100毫秒。

(3)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可以在终端浏览、播放、命名本地存储的同步录音录像文件。

(4)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支持本地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文件名称、时间属性、完整性校验信息及音视频技术基本参数信息等。

4、驻看守所区域的设备安装、调试等,要求实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要求。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一照三号”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某1个月的纳税、社保记录凭证,并加盖公章。)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内某1个月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印章)

  5、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方案、预算等提交、相关工作安排

1、资料提交

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2318日。

提交的全部资料应进行密封(参考投标文件),邮寄或者安排人员携带到本院提交均可;资料不作密封处理的,视为“无效”。提交的资料需标注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收到相关资料后,本院将根据政府采购、财政经费管理、本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开展后续工作。在收到三家(含)以上公司方案后,本院将组织内部评标,具体以相关通知为准。

3、对不适用本院内部评标程序的,后续将委托招投标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相关规定、程序由本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4、相关工作安排,将在本院网站发布,请及时关注本院门户网站。

5、联系人:办公室 范工:199 8973 7552,座机:25586605

                         检务督察部门:王主任 座机:25581923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告】

  网址:天涯正义网 http://www.hi.jcy.gov.cn/dongfang.html

  资料邮寄地址:东方市八所镇被九龙路11 572600  


      220310 东方检察院-本院及驻看守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室设备购置 - 需求表.xls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1日

  网编:吴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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