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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海南检察机关发布非法开采海砂公益诉讼4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3648

海南海域面积约210万平方公里,是中国海洋面积最大的省。海南省检察机关自2017年7月1日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始终紧盯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突出问题。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海南省检察机关以此为抓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办理了一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件,推动解决了海洋倾废、养殖排污、非法捕捞等突出问题。共立案136件,发出检察建议106件,提起公益诉讼1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3件,民事公益诉讼13件;清理近岸固体废物、垃圾和海洋油污93.5吨,封堵排污口10个,治理近海及海洋污染面积约116.8万平方米,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0余万元。

针对非法开采海砂猖獗问题,我省检察机关集中起诉了10件非法开采海砂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均已审结并获法院支持。此次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发布,在这批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增加追究了以往容易被行政机关忽视的“船主”的共同侵权责任,使参与共同盗采的行为人都受到了法律责任追究,实现了“违法必追究”;通过追究非法开采海砂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必赔偿”,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作用。

权威发布丨海南检察机关发布非法开采海砂公益诉讼4件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1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

张某晟等5人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经徐某才介绍,张某晟和章某相识并约定采挖海砂,由张某晟负责指挥“万祥689”轮采挖海砂,章某负责提供采挖海砂的时间和地点,以每立方米7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并由其负责协调处理执法部门。章某与徐某才约定按每立方米0.3元的价格支付介绍费。2018年9月至12月20日,在未办理海域采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张某晟以月薪7500-20000元雇佣并指使船长江某福、主管陈某汉带领15名船员驾驶 “万祥689”轮从浙江舟山出发,前往海南海域、台湾海峡海域进行11次抽砂作业(其中在海南海域9次)。每次的采砂地点和时间均由张某晟电话告知船长江某福,船长江某福不仅驾驶“万祥689”轮,而且还与管事陈某汉现场指挥抽砂作业。陈某汉另根据张某晟的安排负责采购工作、观察采砂船的吃水线、确保船舶安全等。“万祥689”轮11次采砂作业累计采砂12.638万吨,均运到广东惠州港并由章某负责销售,共计收入64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本案造成可量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85万余元,海洋生态替代性修复所需费用103.1万元。

2019年12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晟、徐某才、江某福、陈某汉分别判刑并处罚金不等。章某在逃。

【诉前程序】

2019年6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理张某晟等人涉嫌非法采矿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并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调查。经审查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向海警核实相关问题、询问当事人、咨询海洋渔业专家、委托鉴定、勘查采砂船和采砂设备、调查采砂船权属,在查明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损害后果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4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同时,向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告知函,该局回函称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前提下,张某晟指挥其自主经营的“万祥689”轮采挖海砂;购砂人章某不仅与抽砂船“船主”约定盗采海砂的收购事宜,还明确提供采砂地点、时间,承诺在执法部门抓获后“负责协调处理”;中间人徐某才帮助章某介绍抽砂船,并约定根据盗采收购的海砂量按比例提取介绍费;江某福、陈某汉受张某晟雇佣作为抽砂船的船长和主管,其应当知道其雇主的雇佣活动违反法律法规,仍然多次参与非法采砂,故该五人共同实施海洋环境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张某晟等五人生态资源侵权案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晟、章某、徐某才、江某福、陈某汉连带承担非法采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修复费用103.1万元;连带承担评估鉴定费10万元及公告费、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7月13日,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晟等五人非法采砂环境侵权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基本信息、询问笔录、公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17项证据,被告张某晟无异议,其他被告经传票传唤和公告送达未到庭,被法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交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均予确认,对起诉书关于本案五被告负连带责任和海洋生态修复价款的主张予以采纳,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给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但当前海洋行政执法的基本手段仅是行政处罚,未触及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的赔偿,明显不足以扼制此类违法行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的集采、运、销于一体的共同侵权案件,确认责任主体范围、落实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是本案的难点和关键。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共同侵权将在逃的盗采海砂的组织者(购砂人)、“船主”、获利分成的“中间人”等列为共同被告,使参与共同采砂的主体都受到了法律责任追究,实现“违法必制裁”;同时,通过追究非法开采海砂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必赔偿”,突出彰显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对海上非法采砂起到有效震慑、遏止作用。

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福建省

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0日,李某生通过林某明租用“安达康3699”号船,并于当晚组织该船非法开采海砂3200m³。2018年4月25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李某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执处罚[2018]002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林某明代李某生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2018年1月3日,吉某宇和林某明签订《船舶出租合同》,租用“安达康3699”船用于采砂。1月4日凌晨,吉某宇利用该船盗采海砂4000m³。2018年4月25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吉某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执处罚[2018]00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9万元罚款。吉某宇缴纳了罚款,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2018年9月5日,文某全与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康船务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租用“安达康689”号船。9月7日晚,文某全指使该船盗采海砂约3000m³。2018年11月19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文某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处罚[2018]014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文某全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2018年11月1日,陈某计与安某康船务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租用“安达康689号”船。11月6日陈某计指使该船盗采海砂1000m³。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对陈某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执处罚[2018]025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陈某计交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

【诉前程序】

该4件案件的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均为安某康船务公司,海洋执法部门只处罚了现场抓获的非法采砂老板,未处罚该船务公司。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虽然该船舶系采砂老板承租,但实施采砂的船舶“安达康3699”、“安达康689”两船违法改造加装了自吸式采砂设备;船员为船东雇佣且直接参与实施了采砂行为;船舶被不同承租人承租多次盗采海砂;船东委托的船舶管理人参与处理采砂行政处罚事宜,等等。这些证据和事实,能够认定船舶所有人安某康船务公司参与非法共同采砂,且对非法采砂具有明显过错。

鉴于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等现实问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探索通过专家分散评估+集体论证的方式来确定本批非法采砂案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二分院委托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海南省地质调查院、海南省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大学等单位的7位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征询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洋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专家分别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基础上,联合主持召开了专家分析论证会。海洋执法部门及专家一致认为非法采砂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包括:海洋生物资源的直接损失;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地形地貌的改变,海岸线后移的潜在危险;海水水质和沉积物的污染;其他损害如对海洋方面科学研究、资源勘探开发的影响等。参照相关鉴定报告、环评报告等可以确定四件案件涉及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分别为40.424万元、50.53万元、37.8975万元、12.6325万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8月15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同时,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告知函,该局回函称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海上自卸运砂船上不允许设置吸砂泵系统或其他类似装置,改建船舶时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安达康3699”“安达康689”两船的所有人擅自加装采砂设备且明知他人意图租船采砂,仍将船舶出租并指使船员参与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侵权,依法应当连带承担非法采砂的侵权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生、吉某宇、文某全、陈某计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40.424万元、50.53万元、37.8975万元、12.6325万元,安某康船务公司分别对上述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安某康船务公司连带承担四被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费各1200元。

诉讼中,安某康船务公司主张“安达康689”、“安达康3699”两船存在挂靠关系,实际所有人应该参加诉讼。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追加两船所有人参加诉讼。2020年3月底到4月初“新冠”疫情期间,承办检察官到船舶登记地调查船舶建造、所有权变更、经营资质登记以及安某康船务公司及其股东等具体情况。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安某康船务公司及涉案两条船舶的经营范围均为福建省内普通货物运输,安某康船务公司是涉案船舶“安达康689”、“安达康3699”两船的经营人,应对两轮非法采砂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较差,可能无法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在与涉案人员具体沟通中,经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涉案船舶“安达康689”的所有人愿意主动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并将相关费用一并支付到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法庭调解。“安达康3699”船在盗采海砂行为发生后,船舶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承办检察官将这一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后,申请海口海事法院扣押涉案船舶“安达康3699”,后来“安达康3699”船舶所有人表示愿意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并将相关费用一并支付到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法庭调解。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承办检察官在法庭主持下与涉案船舶所有人签订了调解协议。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四份调解协议公告后,于2020年6月22日,制作该批四个案件的《民事调解书》,涉及安某康船务公司的四个案件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给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由于海上作业的特殊性,船舶是非法盗采海砂必不可少的工具,实践中,海洋行政执法往往忽视“船主”的非法共同采砂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而且,遍面临“船主”通过租船合同逃避法律责任以及违法成本低,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难以索赔等难题。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查明船舶所有人非法加装采砂设备“锁定”船主共同采砂的事实,通过专家意见破解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难题,为打击非法采砂探索了一条新路。

3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

邢某韧、宁波贤某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邢某韧是“宏翔1689”船所有人,2018年10月7日,邢某韧指使船长张某将“宏翔1689”船开抵东方市海域;10月8日,宁波贤某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某颐公司)租赁经营的“豪舟6”船也开抵东方市海域。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10月8日18时邢某韧电话通知张某将“宏翔1689”船开到东方市墩头湾海域,自19时至22时进行采砂作业,当晚23时许 “宏翔1689”正在将海砂过驳给“豪舟6”船时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以下简称“海警二支队”)查获,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船上载有海砂约2000立方米,后海警二支队将该案移交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处理。2018年11月19日,该局以邢某韧、贤某颐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非法采砂行为,对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执处罚[2018]018号),责令停止开采海砂,处以4.9万元罚款,邢某韧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2000立方海砂被倒回海里。

【诉前程序】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调查发现,2018年10月6日,邢某韧与贤某颐公司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沙石贸易合作,邢某韧负责开采沙石,贤某颐公司负责调船运输,分成比例为邢某韧占70%,贤某颐公司占30%,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等费用后剩余利润单航次结清。2018年10月8日,陈某文将“豪舟6”船的联系方式告知邢某韧,并交待邢某韧采好砂就联系“豪舟6”进行过驳。2018年10月22日,贤某颐公司委托陈某文负责接受“豪舟6”船的调查和处理,陈某文签署的所有文件该公司均予承认,并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陈某文接受了东方市海洋执法局的多次询问,并签署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等现实问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探索通过专家分散评估+集体论证的方式来确定系列非法采砂案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用,最终确定该案涉及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最低为25.265万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8月15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同时,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告知函,该局回函称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邢某韧与贤某颐公司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用海许可,亦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没有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海洋执法检查,共同谋划、分工协作非法盗采海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邢某韧、贤某颐公司是非法采砂共同行为人,应当对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邢某韧、贤某颐公司两被告连带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5.265万元,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费等费用1200元。

2020年5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举行庭前会议,就系列案确定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的专家意见和检察机关提出的综合意见进行质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到庭,就生态损害及修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接受询问。各位专家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数额合理。庭审中,法庭围绕“宏翔1689”抽采海砂数量、贤某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宏翔1689”案发当日在东方市海域抽采海砂3000吨,按照1500kg/m³计算,为2000m³。贤某颐公司委托陈某文全权处理“豪舟6”轮的事务,陈某文在2018年10月23日接受东方市海洋执法局询问时明确表示,贤某颐公司与邢某韧合作经营采砂,邢某韧负责采砂、贤某颐公司负责运输,所得利润按三七分成。陈某文代表贤某颐公司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文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文件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贤某颐公司享有和承担,陈某文所作陈述应当被采信,故应当认定贤某颐公司与邢某韧合作开采海砂,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以专家意见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专家论证程序合法且计算的赔偿数额科学、合理,但将“文昌鱼”的修复费用按照其价值6倍计算不当,调整为按照其保护级别系数即5倍计算修复费用。

2020年6月2日,海口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邢某韧、贤某颐公司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22.1154万元。2020年7月31日,邢某韧和贤某颐公司履行了该判决,将22.1154万元交至海口海事法院账户。贤某颐公司以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未参与采砂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6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小船采砂、大船接收并运输是当前非法盗采海砂常见的合作采砂方式。此方式采砂效率高、隐蔽性强、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大、打击难度大,尤其是大船“船主”以未直接参与抽砂为由逃避打击。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两类“船主”追究共同侵权责任,有效维护了公益,为打击非法采砂探索了一条新路。

4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

钟某竣、南京飞某海运

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5日,钟某竣以做工程为名向莫某华租用“弘龙869号”船。2018年11月11日晚8时许,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钟某竣指使船长张某勇驾驶“弘龙869号”船开往东方市墩头湾海域非法盗采海砂,当晚11时许采满后过驳给锚泊在附近海域的“飞雄6号”船。12日凌晨2时许再次采砂,至凌晨6时许采满后再次过驳给“飞雄6号”船时,被海南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钟某竣当日非法采砂合计5500吨(3666m³)。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执法局以钟某竣未取得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非法采砂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办罚决定书》通知书》方)与东海执处罚[2018]026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钟某竣缴纳了罚款,查获的3666m³海砂被倒回海里。

【诉前程序】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调查发现,接收“弘龙869号”船盗采海砂过驳的“飞雄6号”船舶经营人为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登记为散货船(客货运)。2018年11月7日凌晨3时30分,“飞雄6号”船到墩头湾海域等待,于2018年11月10日至12日,多次夜间接受过驳非法盗采的海砂。在执法人员检查时,“飞雄6号”船没有提供船舶租用合同和接收海砂过驳、运输、销售性质的合同或协议,案发当日仅有接收海砂过驳的数量记载。

鉴于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等现实问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探索通过专家分散评估+集体论证的方式来确定系列非法采砂案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用,最终确定该案涉及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最低为46.3107万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8月15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同时,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告知函,该局回函称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钟某竣没有采砂许可证,采取晚上私自出海采砂的方式以规避执法部门的监管,而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飞雄6号”船同时在钟某竣采砂附近海域进行锚泊,明知钟某竣没有采砂许可证、用海许可证,仍主动和连续接收钟某竣及其他非法采砂人的海砂过驳,双方过驳、接收、运输海砂无接收凭据,无运输合同,无交易及付款记录,与正常的海上运输作业完全不相符合。钟某竣的采砂行为、过驳行为、“飞雄6号”船的接收行为和运输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事先协商,明知非法采砂仍主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运输、销售的一体化组织运作行为,采砂、接收过驳、运输及销售各行为无法独立存在。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及脚且难于准确及时过驳海砂,并非单方提供海砂接收和运输,实际是参与合作非法采砂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应对钟某竣非法采砂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钟某竣、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两被告连带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6.3107万元,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费等费用1200元。

2020年5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举行庭前会议,就该系列案确定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的专家意见和检察机关提出的综合意见进行质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到庭,就生态损害及修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接受询问。各位专家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数额合理。

2020年5月26日,海口海事法院通过远程提审的方式开庭审理,法庭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及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是否参与采砂,是否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为钟某竣过驳的砂石系从海洋中抽采而来,但对海砂来源的合法性不管不问并积极配合在夜间过驳。其虽不直接实施抽采海砂的行为,但其接收过驳、运输海砂的行为是整个非法采砂行为中的重要一环。钟某竣与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形成了由“弘龙869”轮抽采海砂,而后过驳至“飞雄6号”轮进行外运的一体化运作模式,钟某竣与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所采用的模式采砂效率更高,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大,性质也更为恶劣,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以专家意见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专家论证程序合法且计算的赔偿数额科学、合理,但将“文昌鱼”的修复费用按照其价值6倍计算不当,调整为按照其保护级别系数即5倍计算修复费用。

2020年6月2日,海口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钟某竣和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41.1981万元。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未对连带责任中各人应该承担的份额进行划分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6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规避打击,盗采海砂越来越多采取了抽采、运输、销售一条龙运作方式。表面上看,抽采、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共同合意,但实际上,各环节的行为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盗采海砂,并在行为上相互配合、协作,使盗采海砂得以高效并隐蔽地完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抽采、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共同盗采海砂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侵权责任,对盗采海砂隐蔽一体化运作形成有力威慑。

  网编: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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