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2337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9年度部门决算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部门职责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海南省“省管县”的体制设立。其主要职能是在管辖区域(澄迈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屯昌县、五指山市、琼中县、定安县、保亭县)以及辖区范围内的农垦单位、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驻单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监督辖区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管辖权对辖区基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研究制定的检察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四)依管辖权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五)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八)对辖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对辖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二)负责本院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配合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本院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本院及辖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负责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本院2019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只有部门本级1家预算单位,根据单位职责,本院内设14个职能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无下属单位。14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加挂“老干部工作部”牌子)、第一检察部(生态资源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服务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部、检务督察部、财务装备部、司法警察支队。本院人员编制为126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15个,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1个。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入总计6456.08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增加219.81万元,增长3.52%;支出总计6456.08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支出增加219.81万元,增长3.52%。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19年本院开始招录聘用制书记员,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预算项目,相应的经费增加;二是2019年本院实施院史馆等一次性项目,相应的建设费用增加。2019年本院不存在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情况。年初结转结余257.69万元,主要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较2018年度决算数减少104.72万元,下降28.90%,主要原因是2018年本院以问题为导向,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持续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年末结转结余资金减少。年末结转结余301.41万元,主要是院史馆建设等一次项目尾款以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余,较2018年度决算数增加43.42万元,增长16.83%,主要原因是院史馆建设等一次项目未能按期竣工结算,导致项目尾款未能支付而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198.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193.41万元,占99.92%;其他收入4.98万元,占0.08%。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154.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91.80万元,占71.36%;项目支出1762.87万元,占28.6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6417.97万元,比2018增加221.36万元,增长3.57%。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计6417.97万元,比2018增加221.36万元,增长3.57%。主要原因:一是2019年本院开始招录聘用制书记员,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预算项目,相应的经费增加;二是2019年本院实施院史馆等一次性项目,相应的建设费用增加。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224.56万元,主要院史馆建设等一次项目尾款以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余,较2018年度决算数减少100万元,下降30.81%,主要原因是2018年本院以问题为导向,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持续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年末结转结余资金减少。。
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291.92万元,主要院史馆建设等一次项目尾款以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余,较2018年度年末决算数增加67.36万元,增长30.00%。主要原因是院史馆建设等一次项目未能按期竣工结算,导致项目尾款未能支付而结转至下一年度。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126.0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53%。与2018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54万元,增长2.58%,主要原因是:一是2019年本院开始招录聘用制书记员,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预算项目,相应的人员支出增加;二是2019年本院实施院史馆等一次性项目,相应的建设支出增加。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126.0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检察)支出5370.24万元,占87.6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0.58万元,占5.40%;卫生健康支出148.79万元,占2.43%;住房保障支出276.44万元,占4.51%。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664.58万元,支出决算为6126.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15%。其中:
1. 公共安全(检察)支出。年初预算为4682.64万元,支出决算为5370.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4.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中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为500.26万元,支出决算为330.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6.0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社保及养老等政策调整导致有关支出减少。
3. 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为192.15万元,支出决算为148.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7.4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策调整导致有关支出减少。
4. 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289.53万元,支出决算为276.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4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导致相应支出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382.3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703.0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679.2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25.27万元,支出决算为67.03万元,完成预算的53.51%。
(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62万元,占0.9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5.61万元,占97.8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8万元,占1.19%。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62万元。本院2019年未安排人员出国,所发生费用是上一年度出国人员机票款,因票务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发票,所发生机票款延迟至2019年初支付。
本院2019年未安排人员出国的原因是本院没有制定出国任务权限,出国事由全凭上级院安排。2019年没有接到上级下达的出国任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5.61万元。
2019年本院没有购置公务用车,所有费用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用于本院18辆执法办案、行政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保养、保险等相关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预算数减少48.39万元,下降42.4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院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最高检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和精神,严控“三公”经费开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持续下降。
3. 公务接待费支出0.8万元,均为国内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预算数减少4.37万元,下降84.53%。主要原因是本院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最高检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和精神,严控“三公”经费开支,公务接待费持续下降。
国内接待费支出0.8万元,国内公务接待6批次,接待45人次;主要用于内地省份来琼执法办案、考察交流等人员的接待用餐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院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自评项目5个,共涉及资金854.66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71.38%。
本院共组织对“公诉及检察监督”等5个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854.66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均达到98%以上,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基本实现。
本部门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资金6154.67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从评价情况来看,自评结果为优秀等级,本院2019年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均围绕本院工作职责、年初工作计划和安排展开,投入科学、过程合理,产出、效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公诉及检察监督项目自评得分为99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综合事务项目自评得分为97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两房及装备更新及维护项目自评得分为99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自评得分为97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项目自评得分为96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服务对象满意度不够,原因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努力提升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院机关运行经费679.28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87.81万元,降低11.45%。主要原因:一是根据政策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压缩机关运行经费;二是本院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最高检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和精神,机关运行经费减少。
2019年度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6.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2.8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3.58万元。
截至2019年度12月31日,本部门占用房屋面积332平方米,均为其他(不含构筑物)用房。2018年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本院整体搬迁至省检察院办公区办公,使用的是省检察院的办公和业务用房,本院名下没有办公和业务用房。
本部门共有车辆18辆,其中:从车辆种类说明:轿车16辆、小型载客汽车1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是囚车;从车辆使用情况说明: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13辆。
单位价值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7台(套),没有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
年末在建工程5693.97万元,主要是原办公楼基建项目,因财务竣工决算未获批而无法进行竣工账务处理挂账至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是指主要用于机关、下属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指用于本部门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缴纳事业人员社会保障金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是指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附件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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