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3 浏览次数:8572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市委和省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理,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前来检察机关办理阅卷等诉讼业务的,全部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对于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此类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三、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检察官,检察机关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相关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如有诉求向检察机关反映,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中国检察网、邮寄等方式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
地址:海口市民声东路9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70125
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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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热线:12309
在海口市政府规定的工作日办公时间内,如有紧急情况,可拨打本院接访值班电话(0898-68515985)
五、对于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辩护律师以及许可阅卷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可以现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也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邮寄服务。
六、对于所办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尽可能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七、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八、请前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工作,体温异常的先行就诊。检察机关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1日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