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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海南检察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2286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部署,广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11月6日上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公益诉讼工作主要情况和经验成效,并发布该院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回答记者提问。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职责公益诉讼案



检察干警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

【监督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监督方式】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建议单位:海南省澄迈县国土资源局

      截至2017年9月22日,全县共有6家企业涉及7宗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差价款共计1.255亿元。以上土地出让金及差价款长期被拖欠,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追缴职责,影响了全县良好的用地秩序,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监督意见】

      澄迈县检察院在开展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全县仍有6家企业涉及7宗土地长期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拖欠金额高达1.255亿元。面对拖欠企业多、金额大、点散面广等实际情况,该院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汇总数据分析、约谈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全面摸清掌握了企业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原因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追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县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成立土地出让金追缴领导小组,严格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大力度督促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尽快履行缴交义务。

【监督结果】

      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对澄迈县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积极采取下文催缴、报请县委县政府召集法院、检察院及欠款企业召开联席会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土地出让金的清收力度。截至2018年12月已追缴1.23亿元。

【点评】

      目前,在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侵害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突出,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国土部门通过及时提起诉讼,依法催缴等方式追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诉前典型案例——星期九休闲农庄非法占用林地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伪共享农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澄迈检察院用无人机拍摄取证福山星期九共享农庄占地情况(拆除前)


星期九共享农庄拆除现场

【基本案情】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打着共享农庄的旗号违法占用林地和园地建设星期九休闲农庄。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和澄迈县林业局虽对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开发有限公司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一直在不断扩建,侵占林地面积5553.36平方米,侵占园地面积2463.01平方米。

 【要旨】

      在规划林地内建设别墅群,对林地资源造成了破坏,地方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林地资源保护职责,督促相关单位承担修复责任。

【调查和督促履职】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4月3日分别向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和澄迈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星期九休闲农庄非法占用园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星期九休闲农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建议澄迈县林业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督促星期九休闲农庄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开发建设,及时恢复林地原状,改正违法行为;明确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期限”截点,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在今后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履行,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和澄迈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共同推动解决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占用林地和园地问题的解决。2018年6月13日,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县综合执法局、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公证处、福山镇及海南草畜产业公司、海胶集团红光分公司等9家单位200余人开展海南星期九休闲农庄整治违法建筑拆除行动,澄迈县检察院院派员到现场监督执法,共监督拆除违建木制房屋145幢,框架结构房屋2幢,拆除的建筑物面积共1500平方米,追缴生态修复费60万元,目前这块土地已经复植复绿。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指导意义】

      通过办理该案,对澄迈县打着共享农庄旗号侵占林地、园地和基本农田等修建“伪共享农庄”的违法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以“伪共享农庄”名义违法占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示范效果。

3、诉前典型案例——澄迈加乐王氏山茶油种养场生产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可能损害社会公益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领域、小作坊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小作坊加工现场


小作坊加工花生油过程使用的不达标机器

【基本案情】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澄迈加乐王氏山茶油种养场(下称王氏山茶油场)生产加工花生油过程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标准要求,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澄迈县加乐镇人民政府和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为监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要旨】

      澄迈加乐王氏山茶油种养场生产加工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超标,地方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11月2日分别向澄迈县加乐镇人民政府局和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澄迈加乐王氏山茶油种养场的违法行为。建议澄迈县加乐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澄迈县加乐镇人民政府和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共同携手解决澄迈加乐王氏山茶油种养场生产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可能损害社会公益的问题。一方面,责令澄迈加乐王氏山茶油种养场停业整顿。另一方面,根据诉前检察建议将该案移送澄迈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干警到花生油加工店实地查看


检察干警向花生油生产小作坊经营者核实生产的花生油中黄曲霉素B1超标情况

【指导意义】

      随着诉讼监督压力不断增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法律权威日益增强,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不再推诿,着手解决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网编: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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