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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

        发布时间:2019-09-02    浏览次数:32856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十、资产负债公开简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3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职能职责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海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确定的工作方针,提出本省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四)对本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起抗讼工作。

      (五)依法对本省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七)对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八)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九)负责对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十)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依法提请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规划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规划和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

      (十五)负责其它应当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19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基层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新闻宣传处、计划财务行政处、司法警察总队、检察技术处、信息装备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文联、检协、女检协)、老干部工作处。

      纳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决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见正文附件)。

      十、资产负债决算公开简表(见正文附件)。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11,168.52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6975.35万元,下降38.44%。主要原因是2017年电子检务工程、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配套信息化建设、智能档案库房等一次性项目经费收支较多,而2018年没有一次性项目收支。年初结转结余622.03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个别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425.98万元,下降40.65%,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进度加快,结转数额相应减少。年末结转结余1,256.15万元,主要是电子检务工程、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等项目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145.03万元,下降10.35%,主要原因是加快了项目支出进度,结转结余资金相应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546.4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27.26万元,占92.23%;其他收入819.23万元,占7.77%。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912.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85.66万元,占68.46%;项目支出3,126.71万元,占31.5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9,925.83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8738.86万元,下降46.82%。主要原因是2017年电子检务工程、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一次性建设项目较多,而2018年没有一次性建设项目。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198.57万元,主要是上年个别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7年度年初决算数减少338.47万元,下降63.03%,主要原因是加快了项目支出进度,结转结余资金相应减少。

      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148.22万元,主要是购置办案装备资金因采购程序长而未使用完,结转下年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7年度年末决算数减少808.81万元,下降84.51%,主要原因是加大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力度,导致结转结余金额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77.6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64%。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7930.04万元,下降44.78%,主要原因是2017年一次性建设项目较多,而2018年没有安排一次性建设项目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77.6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类)支出8605.83万元,占88.02%,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92.38万元,占6.06%,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离休人员经费、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遗属补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15.36万元,占1.18%,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464.05万元,占4.74%,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购房补贴支出。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596.93万元,支出决算为9,777.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88%。其中: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

      年初预算为8208.3万元,支出决算为8605.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8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统筹使用了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年初预算为46.36万元,支出决算为65.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2.3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离休经费标准增长。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713.75万元,支出决算为525.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5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预算基数偏大。

      (3)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07万元,支出决算为1.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0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遗属补助发放标准有所提高。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115.36万元,支出决算为115.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 住房保障(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498.91万元,支出决算为432.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7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员退休和调出,支出相应减少。

      (2)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年初预算为13.18万元,支出决算为31.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6.2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今年新申报人员补领以前年度购房补贴,财政经费拨款增加,支出相应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784.8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576.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208.4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00万元。

      (二)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00万元。

      (三)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18.5万元,支出决算为345.66万元,完成预算的82.5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1.16万元,占17.69%;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70.53万元,占78.26%;公务接待费支出13.96万元,占4.0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1.16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因公出国(境)1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

      一般因公出国(境)支出12.51万元。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随高检院访问团赴南非、莫桑比克出访并出席第16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费用。

      境外培训费支出48.65万元。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培训团一行赴英国进行“英国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保护制度研究”专题培训以及其他办案检察官赴美国和加拿大进行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等培训的费用。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减少7.23万元,下降10.57%。主要原因是压缩了出国(境)任务,减少出国(境)人数和天数,节约了开支。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70.5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70.53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保险费、审验费以及其他车辆运行相关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增加7.7万元,增长2.93%。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增加,车辆使用频次增加,同时车辆老化严重,维修维护费用增高。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96万元,其中: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减少1.61万元,下降10.34%。主要原因是在公务接待过程中,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使接待费用有所下降。

      国内接待费支出13.96万元,国内公务接待34批次,接待150人次;主要用于来琼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0人次。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0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

      十、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末资产总计43,706.35万元,负债总计3,530.10万元,净资产总计40,176.26万元,国有资产总量40,176.26万元。

      十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自评项目5个,共涉及资金2855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99.83%。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立项符合我院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绩效目标较为明确,评价指标体系较完善,评价标准较科学;项目业务管理制度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任务完成质量较高,时效性强,产出、效果完成情况较好;通过项目实施,社会和经济效益较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1,168.52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科学合理,合法合规,有效保障了我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全省法制建设进步,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了预期成效。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因检察经费项目涉密,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暂不公开。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院机关运行经费1208.47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7年度增加55.58万元,增长4.82%。主要原因是随着检察业务工作量的增加,机关运行经费相应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5.4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0.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5.0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85.4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度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30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1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2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8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套)。

      本院占用房屋面积28801.29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7800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1001.29平方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类支出: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包括武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事务的支出。

      附表1: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决算公开表.xls
      附表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xls

  网编:熊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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