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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指引

        发布时间:2019-04-29    浏览次数:2031

 海南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

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指引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姓名

 

承办案件名称

 

一、诉讼阶段

   a. 侦查。

   b. 审查逮捕。

   c. 审查起诉。

   d. 二审/再审。

   (侦查、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且不提供阅卷服务,只接收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证件种类和信息一致性审查

  1.a. 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b. 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是否齐全。

    c. 工作隶属关系在法律援助机构且受指派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即公职律师或律师志愿者),律师执业证书和法律援助公函是否齐全。

    d.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推荐证明文件、该辩护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

    e. 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诉讼代理人,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的推荐证明文件、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单位的推荐证明文件应有明确的推荐事项,加盖该单位的公章并有具体的落实日期。)

    f.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担任辩护人的,该辩护人的身份证,以及其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g.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担任辩护人的,该辩护人的身份证;其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

    h. 被害人的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以及其系被害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i. 被害人的亲友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其系被害人亲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

  2.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关联的信息如律师的姓名、案件名称等是否一致。

三、律师执业证书审查

  1.对着律师的相貌核对证书相片,是否为持证人本人。

    2.“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中的“考核结果”:

□    a. 称职。

□    b. 基本称职。

□    c. 不称职。(这三种考核结果不影响律师执业)

  3.“备案日期”是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

    四、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事务所函等)审查

    1.律师的身份:

    a. 律师事务所证明显示前来律师是辩护人。

    b. 律师事务所证明显示前来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2.律师事务所证明是否加盖律所印章并填写落款日期。

  3.律师事务所证明文号填写是否完整。

  4.律师事务所证明是否留有律师的联系方式(如没有应要求律师留下)。

  5.律师事务所证明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主送机关(应为本院名称)、承办律师、承办案件当事人是否正确。

  6.律师事务所证明是否是原件(必须是原件)。

    五、法律援助公函审查

  1.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辩护人是否是执业律师(依法应当指派律师,不得是法律工作者,如指派法律工作者不得为其办理业务,同时案管部门应在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以院名义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2.主送机关是否正确(应为本院名称)。

  3.是否加盖法律援助机构印章并填写落款日期。

  4.文号填写是否完整。

  5.承办律师、承办案件当事人姓名是否准确。

  6.承办律师的联系方式是否明确(如没有应要求律师留下)。

  7.法律援助公函是否是原件(必须是原件)。

    六、授权委托书审查

  1.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是否完整,即是否记载明确的委托人信息、被委托人信息、授权委托权限以及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

  2.委托人签名是否齐备。主要审查是否签名并书写落款日期。3.委托人是否适格。

(1) 辩护人的委托人只能是: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2) 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人只能是:

  a.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b.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d.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是否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托书上签署确认意见并签名);

判断委托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是否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制作电子卷宗的查阅案件材料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中家庭成员的情况等予以确认;没有电子卷宗的通过询问案件承办人予以确认;无法通过前两种方式确认上述委托人身份的,请辩护人提供委托人的联系电话当场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核实委托人的身份。)

七、禁止性规定

(一)以下人员除了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外,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4.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案管部门应向院里的老同志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制作名单备查)

(三)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四)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如一名犯罪嫌疑人委托三人或三人以上作为辩护人的,应当要求确认其中的二人,并提供与其他辩护人解除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五)非律师的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应当先由本院公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制发《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后,案件管理部门才为其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业务。

(六)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先由本院公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制发《批准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决定书后,案件管理部门才为其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业务。

(七)在侦查期间,案管部门仅接受辩护律师办理以下业务:申请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向自侦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要求听取其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会见需经自侦部门许可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告知其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申请许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八、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用语含义

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接待日期

 

接待工作人员姓名

 






























































































































































































































































































































  网编: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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