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戴某某入职海口某某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任职仓库管理员,负责该公司的某某通讯商场的仓库管理,该商场手机、充值卡等进出库均由其负责。戴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篡改公司登记在某某软件系统上的充值卡、手机的购进、销售进出库数量,并将公司库存的充值卡、手机私自拿出来销售,后将获得的钱款用于网上投资“泰康乐”、“鼎盛”等理财产品、个人挥霍及支付购房首付款。经鉴定,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戴某某侵占公司充值卡及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0万余元。
最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数额较大”指人民币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多次职务侵占的;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4)将职务侵占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因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戴某某目无法纪,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伸了不该伸的手,拿个不该拿的钱,最后了落得身陷囹圄的悲惨后果。我们要时刻警钟长鸣,牢记职务之责、贪欲之害、法律之危,心存贪念、借职务之便损公肥私,到头来只会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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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孙媛媛
编辑丨谭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