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22时,澄迈县老城镇青龙路发生路灯电缆线被盗,经价格部门认定,被盗160米威特电缆线总价值为7488元。
路灯电缆线都偷!这可是违法犯罪行为!
案件回放
2018年5月21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及一名定安籍男子商定一同前往澄迈县老城镇青龙路盗窃路灯电缆线,随后三人携带钳子、锤子、袋子等工具来到老城镇青龙路主干道中间的绿化带处,发现现场有三根相连的电线杆之间的电缆线接口裸露在外面,且未接通电源,三人遂用锤子将固定电缆线接口的水泥砸开,将埋设在三根路灯之间并排铺设的两根电缆线从地下拉出,用钳子剪成小段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带回某废弃酒吧内存放。5月22日下午,由张某某、陈某某将从被盗电缆线中剥出的铜芯拿到老城镇某家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70元,每人分得350元后,剩余20元用于买水。
经勘验,被盗地点埋设电缆线的直线距离约为80米,两根电缆线共计长约160米。经价格部门认定,被盗160米威特电缆线总价值为7488元。
综上,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路灯电缆线,价值共计7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张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寄语
通过这个盗窃电缆线案例,希望能够警示大家,勤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受人尊重的,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想要通过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劳而获,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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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咸青
编辑丨谭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