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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现场|司法鉴定意见与临床意见不一致……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次数:1985

“辩护人,你对案发时被告人无精神病发作的司法鉴定有无异议?”

  “有!此鉴定意见不准确。”

  “下面请鉴定人到庭说明缘由……”

  6月2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骞某故意伤害案审理过程中,为解答辩护人对关键性证据的疑问,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说理解疑。

  被告人骞某曾向某公司借贷5万元,未能按期还款,并被多次催债。2016年11月10日,骞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该公司,找到该公司职员安某。因一时话不投机,便用水果刀向安某腹部连扎两刀,致安某轻伤二级。当天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骞某家属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2017年2月20日,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骞某的鉴定意见为:对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但在庭审现场,辩护人对这份鉴定提出了质疑。

  “为何不在案发后即进行鉴定,却到病情相对稳定时才进行?”

  “本次鉴定是实点鉴定,也就是对实际案发时间点的被告人状态作鉴定,综合考虑了嫌疑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是科学客观的。”

  “我的当事人此前作过医学临床鉴定,结论是精神分裂。对我的当事人鉴定更应该注重临床状态,而不是事后的司法鉴定。”

  “临床精神鉴定与司法精神鉴定有着本质区别,只有司法鉴定才能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们在综合考虑环境处境下作出判断,一是其在案发当时神志清醒,是由现实刺激引起的行为反应;二是被告人作案动机明确。”

  鉴定人专业清晰地解答了辩护人的疑问。

  “让鉴定人、证人出庭,既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表现。”据该院检察长钟国庆介绍,请鉴定人、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实现了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网编:韦聪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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