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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县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提请抗诉 二原审被告人刑罚得以改判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次数:5663

白沙县检察院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判依法提出抗诉,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近日,由白沙县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王某乙妨害公务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明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王某乙来到白沙县机关幼儿园路段时,正值学校放学高峰期,人流量大。王某甲欲驾驶摩托车强行进入幼儿园,被在此路段的执勤民警符某上前制止并予以说明。王某甲不听劝告,执勤民警符某随即拔掉车钥匙制止。王某甲见状后冲上前朝符某的头部挥打,王某乙快速上前抱住符孙辉的后腰,王某甲则从正面连续挥打符某的头部、身体等部位。经白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甲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179mg/100ml

白沙县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应数罪并罚,依法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白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故仅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定罪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白沙县院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量刑偏轻,应依法提请抗诉。白沙县院的抗诉理由得到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支持,建议改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两被告人刑罚加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撰稿人:孙剑)

  编辑: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