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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2-13 15:02:59 浏览次数:3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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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海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确定本省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发布指导性案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协同省委组织部和地级市党委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对人员配备、交流提出相关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各市、县、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检察机关的司法技术和智慧检务等工作。

    (十九)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开展有关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17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新闻宣传处、计划财务行政处、司法警察总队、检察技术处、信息装备处、基层检察处、老干部工作处,和政治部及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文联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只有部门本级1家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表为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此表内容因涉密,不予公开,故显示为空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10959.85万元。其中,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0,959.85万元;支出总计10,959.85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9,74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0.5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06.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70.59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0,959.8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62.92万元,增长14.21%,主要是新增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9,742.5万元,占88.8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0.59万元,占4.93%;卫生健康支出206.17万元,占1.88%;住房保障支出470.59万元,占4.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2019年预算数为9,74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34.2万元,主要是2019年一次性项目预算增加。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9年预算数为54.3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98万元,主要是用于发放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有所增长。           000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485.0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28.66万元,只要是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随着职工缴费基数变动,导致缴费数额减少。  00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1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09万元。主要是用于发放遗属的补贴,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补贴标准有所增加。

    3.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206.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0.81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人数变多,医疗缴费增加。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456.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2.8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变化。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9年预算数为14.4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99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购房补贴支出,增加的原因是领取住房补贴的人数变多,住房补贴支出增多。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7,037.0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649.3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等;

    公用经费1,387.6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78.5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9.55%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及公务接待费减少。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78.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根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报的出国计划,2019年拟安排出国(境)组3次,出国(境)22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出国培训团组:目的地为俄罗斯,人数约为11人左右(省院本级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天数14天,主要任务是进行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研究培训;2.赴美国出访团组:目的地为美国,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天数为5天,主要任务是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3.赴德国考察出访团组:目的地为德国,团组人数5人,天数为5天,主要任务是考察和借鉴德国司法责任制改革及检察官专业化研究的经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70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10%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务用车数量减少。2019年我院车辆编制数30辆,实有数32辆(其中:省领导专车3辆,不占编制)。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编制5辆,实有车辆8辆(其中省领导专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25辆,实有车辆24辆。

    公务接待费30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25%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接待批次人次减少。2019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2019接待人数预计达100批次、1200人。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收支总预算10,959.85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收入预算10,959.85万元,经费拨款收入10,959.85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支出预算10,959.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37.01万元,占64.21%;项目支出3,922.84万元,占35.79%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387.6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939.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78.7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5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6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4辆(含省领导专车3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辆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3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海南省人民检察院6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3,917.8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9年预算公开表

       网编:熊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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