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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预算

    发布时间:2018-02-09 15:23:14 浏览次数:4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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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海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确定的工作方针,提出本省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省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本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起抗讼工作。

      (六)依法对本省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八)对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依法提请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规划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

      (十七)负责其它应当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19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新闻宣传处、计划财务行政处、司法警察总队、检察技术处、信息装备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文联等)、基层检察处、老干部工作处。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表为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此表内容因涉密,不予公开,故显示为空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596.93万元。其中,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9596.93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208.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61.1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5.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12.09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9596.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17.46万元,增长2.3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8208.3万元,占85.5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61.18万元,占7.9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5.36万元,占1.2%;住房保障支出512.09万元,占5.3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2018年预算数为8208.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3万元,主要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检察业务的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一次性项目预算减少。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8年预算数为46.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65万元,主要是用于发放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有所增长。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713.7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66.87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职工薪酬增加,缴费基数增加,导致缴费数额增加较多。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0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2万元。主要是用于发放遗属的补贴,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补贴标准有所增加。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115.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88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人数变少。

      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498.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8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人数变少。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8年预算数为13.1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19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购房补贴支出,减少的原因是领取住房补贴的人数变少。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6736.9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430.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公用经费1306.7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18.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78.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根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报的出国计划,2018年拟安排出国(境)组3次,出国(境)19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出国培训团组:目的地为英国,人数约为7人左右(省院本级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天数14天,主要任务是进行恢复性司法及被害人保护制度研究培训;2.赴美国、加拿大出访团组: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天数为8天,主要任务是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3.赴德国、丹麦考察出访团组:目的地为德国、丹麦,团组人数6人,天数为8天,主要任务是考察和借鉴德国、丹麦两国检察制度尤其是关于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及其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经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2018年我院车辆编制数36辆,实有数37辆(其中:省领导专车1辆,不占编制)。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编制5辆,实有车辆6辆(其中省领导专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31辆,实有车辆31辆。

      公务接待费4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2018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2018接待人数预计达130批次、1500人。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支总预算9596.93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预算9596.9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9596.93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9596.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36.93万元,占70.2%;项目支出2860万元,占29.8%。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306.7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8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21.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4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辆(含省领导专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3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85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预算公开表格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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