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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7-04-18 10:41:53 浏览次数:22444

     

    羁押必要性审查

    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2.   看守所(建议)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申请

    阶段

    1.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含退查阶段)

    3.   法院审判阶段

    1.检察机关侦查阶段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接收

    部门

    1.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统一受理。

    2. 控告、案管部门收到的,于一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执检部门

    案管部门接收后及时移送给自侦部门或公诉部门

    办理

    部门

    执检部门(社区矫正检察科)

    自侦部门(反贪局、反渎局)或公诉部门(公诉、未检)

    办理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三条

    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五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

    办理

    结果

    1.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和申请人

    2.建议办案部门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办案机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通过《驳回申请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2.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办理

    时长

    执检部门受理后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要求办案机关(部门)在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十日内回复

    办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

     

       网编:李宜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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