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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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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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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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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2. 看守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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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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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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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含退查阶段)
3. 法院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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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侦查阶段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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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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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统一受理。
2. 控告、案管部门收到的,于一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执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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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部门接收后及时移送给自侦部门或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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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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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检部门(社区矫正检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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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部门(反贪局、反渎局)或公诉部门(公诉、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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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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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三条
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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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五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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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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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和申请人
2.建议办案部门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办案机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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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通过《驳回申请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2.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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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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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检部门受理后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要求办案机关(部门)在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十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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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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