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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6-02-23 17:59:20 浏览次数:55172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院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现将我院2016年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海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确定的工作方针,提出本省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省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本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起抗讼工作。
    (六)依法对本省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八)对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依法提请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规划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
    (十七)负责其它应当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
    1.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9267.99万元,比上年减少325.45万元,下降3.4%。
    2.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从财政性专户中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13.33万元,比上年减少0.57万元,下降4.28%。
    3.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910万元,比上年增加201万元,增长28.35%。主要是统筹基建账户资金。
    (二)支出情况
    1.支出功能科目类
    (1)公共安全(类)检察事务(款):指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检察业务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8625.13万元,比上年减少500.85万元,下降5.49%。
    (2)教育支出(类)进修与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培训的项目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71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保障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902.14万元,比上年增加115.25万元,增长14.6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用于遗属的补贴。2016年预算安排0.87万元,比上年减少0.67万元,下降43.51%。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保障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96.56万元,比上年增加31.9万元,增长49.34%。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保障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482.29万元,比上年增加179.23万元,增长59.1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指用于保障在职职工的购房补贴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13.33万元,比上年减少0.57万元,下降4.1%。
    2.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5487.85万元,比上年增加781.67万元,增长16.61%。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2919.61万元,比上年增加188.58万元,增长6.91%。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以及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1148.2万元,比上年增加300.3万元,增长35.4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1420.04万元,比上年增加292.79万元,增长25.98%。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检察工作任务,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4703.47万元,比上年减少906.69万元,下降16.17%。其中:专项业务类:指部门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4703.47万元,比上年减少197.69万元,下降4.04%。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支出。
     
    附件:省检察院2016年预算公开表格
       网编:熊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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