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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2-23 17:57:58 浏览次数:42422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单位职责
    本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海南省“省管县”的体制设立。主要职能是在管辖区域(澄迈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屯昌县、五指山市、琼中县、定安县、保亭县,以及该辖区范围内涉省农垦、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驻单位)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辖区各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二、单位构成
    根据单位职责,本院内设18个职能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8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加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中心牌子)、刑事申诉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法警支队、装备技术处。本院人员编制为174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63个,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1个。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项目(仅对安排资金的科目进行说明,下同)
    1.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4587.28万元。
    2.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从财政性专户中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6.85万元。
    (二)支出项目
    1.支出功能科目类
    (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指用于我院人员工资、日常办公、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等的经费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3595.36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用于我院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607.91万元。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62.93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的公积金缴纳和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购买住房补贴的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327.93万元。
    2.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3516.13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1966.63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600.72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948.78万元。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1078万元。其中:
    专项业务类:指部门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107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执法办案、培训、两房维修维护等专项业务类支出。
     发展建设类: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未安排发展建设类资金。
           附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表.(1)
       网编:熊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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