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财政拨款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预算安排6.1万元,与2015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持平。
因我院没有组织因公出国(境)的权限,所以目前没有具体的出国(境)计划,预算主要依据前三年工作实际情况以及上级今年工作部署测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执行上级院安排的人员培训、执法办案等任务,2016年计划安排1名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出国任务,预算资金6.1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一般公务车编制30辆,实有车辆21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编制15辆,机要、应急等车辆 5辆,2016年预算安排203.15万元,较2015年预算下降16.4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2016年实施公务车改革,实有车辆减少。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预算安排5.17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
2016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接待外省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琼办案、我院辖区市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来我院执行公务的接待,计划接待20批次,资金预算5.17万元。
附表: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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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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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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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
(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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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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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
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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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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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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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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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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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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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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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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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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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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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预算数为各部门当年年初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数。
2. “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
(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
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
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
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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